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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將房產過戶女兒判無效
丈夫好賭,妻子私下將房產過戶到女兒名下,該轉讓行為有效嗎?近日,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判決把房產轉讓給女兒的合同無效。
梁某與朱某為夫妻關系,婚後共同生育女兒梁綺某。2002年3月,朱某購買瞭位於番禺的一套面積91.7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作一傢三口生活居住。因梁某長期不在傢居住,生性好賭,朱某為保障自己和女兒今後生活,便於2012年7月,私下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將共同居住的房屋轉讓給梁綺某。今年2月,梁某知道此事後,便向南沙法院提起瞭訴訟。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在與梁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瞭訟爭房屋,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梁綺某在明知上述房產實為其父母共有財產且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仍與朱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顯然不屬於善意受讓人。梁綺某未能舉證證實其當時具有付款能力及已實際支付瞭購房款,故在原告對兩被告的交易行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認定兩被告買賣訟爭房屋為虛假交易,且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的行為,據此,判決朱某與梁綺某於2012年7月30日所簽訂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新聞來源http://bj.house.sina.com.cn/news/2013-05-15/08562193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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